有關勞動部106年10月31日預告修正勞動基準法草案及立法院12月4日議決版本,都將可能導致我國勞動環境更加不利,繼續形成長工時,低工資的問題,爰依據本會第七屆第十五次理事會決議,擬定勞動基準法部分修正建議案如附件所示,同時於草案預告終止日前(11月7日)函送本會建議案予勞動部參酌,並提供本會建議版本予社會各賢達人士參考。
本次公告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本會建議如下說明:
一、本次修法所放寬的條文,多以資方考量為主,有失平衡。
二、各條文所稱的勞資協商為主要的放寬依據,但現行條文等,對於工會的協商資格,卻僅依函釋限於廠場工會及企業工會,而勞資會議實施辦法又不具程序及實體法的效力,同時違反者並無任何罰則,對於協商的保障仍不足。
三、本次所延長及放寬的工時制度,在未保障勞方協商制度下,本會難以贊同,惟 行政院、勞動部乃至國會,執政者為絕對多數,本會力有未逮,仍希望 主管機關在考量資方彈性前,應給予勞工加薪的機會,本會建議修正條文如下。
(一)第二十四條:提高平日及休息日加班費倍率為1.5-2倍,以利勞資雙方計算,並明文補休假轉換的標準及定義。(統整本薪計入之計算方式,避免民眾誤解)
(二)第三十二至第三十六條:備查程序,應修正為「核備」,較能保障勞工權益。
(三)第三十四條:輪班頻率及週期,雇主應有注意義務,若勞工因長工時致生損害於他人時,應與勞工分擔責任。
(四)新增第三十六條之一:名詞定義、加給工資、工會協商資格放寬
1. 運用本次修法彈性調整工時之事業單位,應加給受調整勞工之當月工資十分之一(10%),讓有能力且有急單的事業單位增給工資,做為勞工參與的回報,以衡平雙方。
2. 平日每小時工資、每七日及三個月定義應明確以利計算加班費。
3. 工會協商資格應予放寬,以保障勞工有更多元的協商管道。
(五)第八十六條:應將事業單位分規模、分期執行,減少衝擊。而符合勞動檢查的雇主,則可優先提前適用彈性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