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全國總工會 Chinese Federation Of Labo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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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7 10:54全國總工會理事長:「七休一」到「十四休二」朝令夕改誰是受害者

陳瑞/中華民國全國總工會理事長

全國總工會理事長投稿內容:https://tw.appledaily.com/realtimenews/article/forum/20171106/1235941

 

  執政者曾說一例一休是進步的立法!是的,他只是著重在連續工作第六天,雇主要付加班費,付出和勞工平日夜間加班時一樣的代價及費用。希望用這樣的每七天有兩天的休息,一天例假日及一天休息日,一方面達成資方運用連續六天上班的彈性,另方面希望我國勞動條件能避免一直持續在高工時,低工資的環境,同時也能接軌歐美先進國家的工時狀況,符合聯合國國際勞工組織(ILO)1935年《國際勞工公約》47號:每週工作時間減至四十小時、1962年國際勞工建議書116號-逐步減少工時至40小時等原則。於此,勞工也付出一些代價,例如因此刪除七天國定假日,或部分雇主主張,須因此配合法令管制工時避免勞工超時加班,導致勞工低薪問題更嚴重!?

 

  然而,真實的數據則如近日執政黨立委江永昌質詢時曾表示的:「一例一休」自去年底開始實施至今已超過10個月,雖仍有爭議,加班費增加及高工時降低成效逐漸浮現,卻又要再修法?行政院長則回應這些考量是成本問題,社會要的是彈性,這次修法除了保障勞工權益,也要給資方經營彈性,最終目的是達到OECD國家要求「既安全又彈性」的勞動體制!?。

 

  那麼執政者這樣的回應,本會真的難以贊同,按本次10月31日《勞動基準法》預告草案的內容來看,到底是誰因為這個彈性受益了?放寬了誰?又保障到誰?一例一休或許不甚完美的條文,但本會及執政黨部分立委也肯認,去年的修法確實讓勞資雙方重新正視《勞動基準法》,是一種對勞工的最低保障,也是雇主應遵守的法令,只是過往三十年可能執法單位人員不足,造成雇主守法意識的怠惰,又或者是過去薪資大家都能獲得滿足,買得起房,能成家立業,養家活口,大家就不計較了;而時間再接回三十年後的現在?營造、水電、裝潢等技術且重體力勞工的薪資仍停留在過去一天2000元至3000元工資的狀態,甚至更低!?按日計酬如此,按月計酬的勞工也是慘不忍睹。

 

  這些年來,我們政府到底為了「拚經濟」這件事,有多少次,一次又一次請勞工退讓,給予事業單位經營彈性呢?或許誠如執政者所考慮的,我國事業單位近134萬家中有97%是中小企業,為了讓經濟活絡,有彈性的必要,然而執政者也須考量,在這之下的勞工更多達700萬人須要政府的保障,一種最低勞動條件的保障。

 

  回到修法草案來看,這次修法又主動鬆綁「七休一」不就是又回到三十年前呢?更何況「七休一」也不是因為一例一休異動的法令所造成!再加上,其他有關加班費核實給付、輪班更替、總工時管制等修法方向,更是完全給足了資方彈性!那麼勞工呢?這樣的修法能讓我國與OECD國家一樣?本會更感懷疑,一個國家的資方及事業單位三十年來,大多不曾好好遵循工時制度,修法後就會變得更遵循三個月總工時?也會更落實勞資協商?

 

  因此,本次修法若沒有調整方向,無異會成為最退步的立法,這兩年修法成果也將只剩「刪除7天假、調整罰鍰、休息日概念及新進勞工半年年資增加特休3天」,而我國的高工時、低工資、少子及老年化都可能持續惡化,好不容易讓社會開始重視勞動權益,一種《勞動基準法》元年的概念,就要消聲匿跡,又回到三十年前。

 

  本會雖對此次草案殊難認同,但是若站在希望我國能務實勞資合作,共創榮景的前提下,勞資協商則有立即重新檢討的必要。本會過去即多次建議主管機關,落實勞資協商、放寬工會協商資格、勞方協商制度保障及社會對話等;而本次草案,只看到了藉由協商來為雇主解圍,卻沒有看到勞資協商制度保障的配套措施?更沒有看到雇主為了彈性應該付的代價!?

 

  任何人為了一時的便利及彈性,在經濟學很基本供不應求的概念下,都需付出成本,正如我國平凡百姓為了搶折價卷、用時間排隊換取,為了在百貨公司週年慶搶購,只好付出較高的停車費,以求停車位與百貨公司近一點。那麼雇主是不是也應該為了事業單位搶急單、衝營業額時為勞工多付出一些成本,才算公允呢?

 

  政府請先建構勞資可對等之協商制度,才能勞資協商吧!

 

  從草案來看,政府未建立配套即要求勞資合作共同協商,無異緣木求魚,工會組織率長期低落,勞資會議實施辦法效力甚低(約7萬家執行),就好像政府要求勞資雙方共組一個國家棒球代表隊參加國際賽事,只要求大家好好合作為國家爭取佳績,但是從沒有給勞方工具、球棒、手套及訓練等,如何與資方合作共創佳績?政府應該營造一個合諧的勞資協商的狀態,責無旁賃,但是這次的立法則付之闕如,為此本會已擬部分建議,並希望願意聆聽及溝通的政府啊,能藉此機會重新建構我國對等的勞資合作及協商保障制度。

 

  過去歐洲經濟共同體社會部長Michael Shanks曾說:「共同體不應該繼續給人一種印象。說它只是容許資本家剝削共同市場之場域,否則我們將無從說服共同體的人民繼續接受市場的紀律」,今年或許也是政府的一個機會,透過修法重建勞資協商,參考並落實歐洲員工代表會精神及制度,或許可以為我國勞動市場,提供不同考量方向,本會按本次草案建議方向如下:

 

一、加班費率及補休假統整及簡易化:雇主為了搶訂單的彈性,本會認為提高費率予勞工也是合乎常理,而平日及休息日加班費倍率統整為1.5-2倍(統整本薪計入之計算方式,避免民眾誤解),以利勞資雙方計算,並明文補休假轉換的標準及定義。

 

二、實施彈性機制之事業單位,應同時提高當月工資10%:為有效避免連續三個月總工時受不當濫用,本次修法除協商機制應有配套之外,雇主為運用修法所賦予的彈性,也應該為此提高勞工當月工資一成以上,始符衡平,而非一昧要求勞工配合加班,卻不用付出成本。

 

三、勞資協商制度保障:工會協商資格應予放寬,而非限制在只有不到1千家的企業工會,尤其各行職業別的特性不同,對實質且對等的協商制度也有相當的需求。所以,本會建議政府應先建置委託工會協商辦法等配套措施,並確認勞資會議具有程序及實體法之效力;而在此前提,充分協商後的工會或勞資會議之同意,送主管機關「備查」,也應修正為「核備」,才有實質保障之意義。

 

四、輪班頻率及週期:雇主應有共同注意義務,並遵守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若勞工因長工時致生損害於他人時,應與勞工分擔責任。

 

五、名詞定義及分段執行:過去勞基法常為了平日每小時工資的計算,產生加班費倍率的計算錯誤,而每七天、三個月的認定方式更容易產生勞資雙方的誤解及困擾,本次修法建議應一併改善。而勞基法公布至施行日也應給予事業單位為配合法令,所須轉換制度的適應期,本次修法應更慎重的依事業規模,分段調整施行日;對於有立即施行需求的事業單位,則至少應於公布日前一年受勞動檢查無違規,始能立即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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