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全國總工會 Chinese Federation Of Labo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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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8 13:36勞基法想要更多彈性?工商團體的老闆們真的算清楚了嗎?

新聞連結:http://m.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forum/20170927/1211804/

 

投稿內容:

休息日加班費倍數!?工商團體的老闆們,您們計算清楚了嗎?
想要更多的彈性?本會再次主張:政府啊,請用心改善及落實勞資協商制度吧!

 

陳瑞/中華民國全國總工會理事長

  近來所謂工商團體的老闆們,又再次重提一例一休修正建議案,本會認為實有釐清和建議的必要,而所謂的工商團體,例如「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等,其代表的立場是資方、雇主團體,本會「中華民國全國總工會」為勞工團體,也是工會的全國聯合組織,自然應該呼應眾多立委的意見:勞工的聲音要出來!

  雇主及工商團體等長期主導發言跟產業政策的建議方向,拼經濟的口號年年都喊,每年都要求政府給予企業更多的彈性、租稅優惠、產業輔導轉型及升級等……呈現的結果是什麼?近20年的低薪?對照這次工商團體的修法建議案,除了看到要求「更高的工時彈性,跟追逐低成本的影子」之外,對於我國整體勞資環境難有助益,更違當時立法本意「降低全年總工時,落實周休二日」。

  為此本會深表遺憾,同時也由衷的建議大老闆們啊!與其一再抱怨政府缺工、缺彈性。不如好好展現平常鼓勵員工時所說的話:「年輕人不要太計較薪水,努力工作自然有人看見」;同樣的,建議大老闆們:「不要太計較勞動法令,好好對待員工遵守法令,自然會獲得社會更多的認同與尊重,成為企業的表率」。

  現在您們可以做的,就是捲起袖子,開始和工會組織好好落實勞資協商!正視勞動法令對於勞工只是提供一個最低限度的保障而已。

 

一、雇主們,休息日加班費倍數2倍到2.5倍?!你們的建議案計算清楚了嗎?

  1. 雇主們對於月薪制每日工資及倍數計算方式?是否和施行多年的法令現制相同?首先,我們必須確認工商團體所謂修正休息日加班費的計算基礎為何?也就是月薪換算日薪至時薪的計算方式?
     - 假設甲員工每月薪資30000元,106年6月出勤20天,請問工商團體等老闆們認為員工每日工資應該是多少呢?建議版本2-2.5倍又是多少?下面表列並說明如下:
    ● 表1:甲的日薪是1,000元(6月份30天)?還是1,500元(出勤20天)?。
    ● 表2:休息日加班費2-2.5倍?是否將甲員工每日的本薪視為已給1倍?
  2. 現行規定(《勞基法》及勞動部函釋補充)
    甲的每日工資是1000元,6月份的每1天不論有沒有上班,都有1天本薪工資。
    甲平日每小時工資就是125元(1,000元/8小時,休息日加班費計算基礎)
    休息日加班費約1583元(125元×1又1/3倍×2小時+125元×1又2/3倍×6小時
  3. 休息日加班費對照表(現行法令及工商團體政策建議倍數)
    • 工總等雇主團體建議的倍數,是否加計本薪1倍呢?  現在建議2-2.5倍,過去又多次宣稱2.33-2.66倍數過高,請問工商大老們到底是幾倍呢?
    • 表1平均每小時工資額:每日工資及每小時工資在不同的計算基礎下,加班費將產生極大的差距,因此工商團體雇主們認為加班費的基礎是什麼?A或B?
      • A類(現行函釋加計1日本薪)
      • B類(實際出勤日換算時薪及倍數)
    • 表2-A類型的2-2.5倍:按照現行函釋(1+1、1+1.5倍)加計1日本薪工資,那麼所謂2-2.5倍數只是轉換成「更低的加班費」,計算後的加班費介於1000-1500元,將比現行法令減少583元-83元。
    • 表2-B類型的2-2.5倍:民眾申訴時認知的計算式,出勤日將月薪換算成日薪,並直接乘上2-2.5倍,則加班費介於3000-3750元,明顯高於勞動部現行版本,若工商團體的倍數採此類型,本會將樂見其成,也非常鼓勵。

表1.甲員工月薪30,000元,加班費「平均每小時工資額」計算表

表2.甲員工月薪30,000元,休息日加班費1又1/3~2/3倍、2-2.5倍對照表

 

二、我國勞動制度僵化,一例一休修法導致人事成本過高?

本次雇主團體提出的各動勞基法彈性需求的建議,加班倍數是否合宜已如前述,其他各項建議,本會認為仍有許多檢討的空間,分別簡述如下:

  1. 出勤紀錄:高於行政院主計處公告平均薪資(約48790元)的勞工可以不受出勤記錄限制,也就是想排除工時的部分適用,但這樣難以計算加班費及過勞等職業安全衛生之標準,事實上對勞資雙方都不利,而高於平均薪資的條件也不見恰當,歐美各國多有2-3倍以上,才認為屬於可排除的員工。
  2. 彈性工時:
    • 每月加班採6個月300小時,單月60小時為限(現行46小時非一例一休修改的條文法,每月46小時上限早已實施逾20年)。
    • 輪班制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勞資協商後可加減3小時(目前行政院未公告施行日期)。
    • 開放更多行業適周四週變形工時,使更多行業不用7休1,連上12天(非一例一休修改,105年6月廢除(75)台內勞字第 398001 號函7休1的函釋導致)。
    • 特休假勞資協商後,可以遞延不強迫休畢或換工資(應有年限才不會又造成無限遞延的問題,甚至沒有特休假)。
  3. 休息日工時核實計算:勞動部函釋國定假日出勤做1小時都要列入8小時計算。
  4. 本會認為上述三大類型都違背政府政策目的,主要的訴求簡單來說就是希望加班時數加更長,休息時間更短(輪班休息可減至8小時!?)排除更多受勞基法保障的行業別勞工,這樣的發展真的對我國的長期發展不利。
  5. 若對照中國等鄰近國家制度而言,真的不禁讓人反省我們是否一直在走高工時、低薪資的回頭路呢?列舉部分制度如下:
    • 中國:每月加班工時上限36小時,加班加點:國定假日可達3倍(未計本薪)
    • 越南:每月加班工時上限30小時,加班費1.5倍(未計本薪)
    • 新加坡:每月加班工時上限72小時(須經主管機關同意),加班1.5-2倍,假日(無薪假)加班,未滿半日以半日計,未及1日以1日計算(同樣採未核實計算)。
  6. 勞動政策目標:勞基法當時立法背景目的略述如下:
    • 「落實周休二日」、「縮減工時」及因應縮減工時而創造的「就業機會」。
    • 加班費以量制價主要為了縮減全年總工時,而參考前揭表1-表2事實休息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只是和平常夜間加班一樣。
    • 此次修法最重要的主因之一,在於政合配合工商團體白皮書「國定假日一致」,所以才有刪除7天假等問題,而一例一休最重要的延伸,是在勞動檢查普遍實施後,所呈現我國勞動市場多年的問題:加班費是否依法及核實給付?、有無超時加班?
    • 所謂人事成本的高漲,也可能是因為長期沒有核實給付加班費的後遣症吧。

三、想要更多的彈性?想要《勞基法》更清楚?當工會呼籲政府落實勞資協商制度時,雇主、老闆、資方團體們請你們記得站出來一起協商吧!

  雇主資方團體等主張更多的彈性需求或簡化計算基礎等建議,本會衡諸事理,也肯認部分主張,若參照歐美各主要國家對於加班時數、勞動條件及加班倍數等,除了基本限制每天不能超時工作(12小時),或輪班應在11+25小時等各項安衛事項的要求之下,其他勞動條件等事項,大多委由各行業間的勞資協商。

  而本會也注意到近年來雇主等工商團體的政策白皮書,也不止一次請求政府建立並落實例行性的協商平台,此部分本會除表贊同之外,並補充如下:

  1. 政府應力推由工會與事業單位,進行實質社會對話,並由中華民國全國總工會等全國性層級之組織及各職業別之會員工會做為「勞動法令」社會對話平臺。
  2. 團體協約法第6條對於勞方工會協商資格的限制,幾乎讓工會聯合組織失去協商資格,而只能將由基層單一工會分開談判,不僅分散勞工力量,也容易造成資方重複協商或無法確定協商對象,而大大減少協商的意願和勞資對話的功能。
  3. 勞基法有關協商資格之「工會」定義應可放寬,促使目前工會組織可以廣泛與資方團體或事業單位取得協商資格,並就勞動條件、工時及勞工參與等制度與資方、雇主或工商團體等進行實質協商,正式開啟我國勞資協商及對話的時代。
  4. 勞基法的簡化問題,應該在於每月工資、工時及延長工時等基本名詞的精確及通俗化,讓一般民眾及勞資雙方都能用約定成俗的話語,去理解、清楚明白自已權益的依據及計算基礎。

 

[註)資方團體的計算基礎?參考《遠見雜誌》2016年8月號第362期「一項勞基法修正草案,正帶來台灣的信任崩。」部分節錄:「蔡練生透露,協商時,勞動部希望加班費能多給一點,資方也同意了,休息日加班從平均的1.58倍薪水變成2倍。但最近勞動部一例一休提案又變卦,提出2.33倍及2.66倍。經過工總測算,一例一休制度下,一個每月底薪3萬元的工薪族,若休息日加班8小時,加班費要2577.5元,『雇主怎麼承受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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