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全國總工會 Chinese Federation Of Labo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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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4 17:12本會理事長針對一例一休提出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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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內容:

 

筆者長期投入工會領域,在勞工研究所研習過程中,對於教授曾經援引日本勞動法學者的說法,到現在仍然有所感想,對照目前市場各種問題例如:物價上漲、勞工不能加班?加班費太高?雇主請不到人?乃至於產業衰退都可以指責「一例一休」?可能有點太言過其實了。所以我們要提出的幾個問題和建議方案給大家參考,同時也想請大家捫心自問,《勞動基準法》施行30年來,做為一個最低勞動標準的法令,有多少人認真了解並遵循過?

一、一例一休的修法重點(誤解及迷思)只是:

「休息日」作為彈性落實週休二日的機制:連續上班第6天應支付加班費。

其實勞工要的是加薪不是加班啊!可惜的是現在大多數的狀態是既沒加薪又沒時間休息,我國勞工只能一直窮忙,把加班當成加薪的常態和機會……這對我們國家的長期發展是非常不利的,像慢性病一樣的惡性循環。

(一)「休息日」僵化無法排班?

自民國85年至91年12月修法後,法令提供企業實施彈性工時的機制,2週、8週、4週彈性工時及責任制,本次修法並無變更相關法令。

(二)「休息日」高額加班費(2.33-2.66倍/2又1/3~2/3倍)!?

1.報載及官方曾指出的2又1/3至2/3加班費,事實上已經包含本薪1倍在內。

2.因此,休息日加班費需支付倍數應為1.33~1.66(每小時平均值為1.587倍),與平常日夜間加班費計算方式相同 (平均值為1.505倍),也就是休息日加班一天每小時的平均加班費,與現行法平常日夜間每小時加班的差距只有0.08倍。 

(三)「休息日」買一送四太不合理!?

事實上,早在82年06月04日台八十二勞動二字第三二四三九號函即表明相同法理,本次修法只是將過去實施近20年的函釋法制化:「雇主使勞工於假日出勤工作,不論時數多寡,均使勞工無法充分運用假日,故勞工於假日出勤未達八小時者,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

因此,本次修法只是恰巧凸顯過去30年《勞基法》認知落差過大,未給付加班費的事實(中小企業占全台事業單位97%以上,各單位執行情形不足)。

開車的人都需要了解交通法規,考取駕照後才能上路。

那麼創業當老闆的人,為什麼可以不用懂《勞基法》呢?

再者,以筆者近年實務經驗發現,我們各行各業的執業幾乎都須要有證照來表達執行工作的能力,爭取工作的機會,即使只是一張駕照!那麼政府大量鼓勵創業,這些創業主是否有獲得管理員工的能力認證?

但是目前來看成為一個老闆是不需要任何證照的,只需要有資金和資本!?那我們怎麼可能期待這樣長期培養出來的雇主或老闆對於管理員工的法令遵守意識呢?本次的一例一休爭議正是一群似乎不是很理解法令的雇主和員工所產生的問題和誤解。

二、    本人建議為調整勞資雙方法令認知問題,政府應力推由工會與事業單位,進行實質社會對話,由中華民國全國總工會及各職業別之會員工會做為「一例一休」社會對話平臺,勞動行政部門適時提供各行業範本予勞資雙方,使雙方簽訂合法、有彈性並且符合雙方需求之團體協約,並引進勞動法令評核制度鼓勵遵循法令的事業單位,具體措施可參考如下。

(一)    一例一休輔導期:建議由中華民國全國總工會與各工會等配合政府辦理,針對各業別提供案例狀況,共同與勞動主管機關輔導合法使用4週、8週、2週彈性工時及84之1責任制。

(二)    訂立「各行業別工時排班參考指引」:藉由輔導期間所獲得的各行業問題,由立法院、勞動部與本會協同各業工會及資方團體共同訂參考準則。

(三)    修改勞動部「工作規則範本」:依法30人以上公司應訂立工作規則備查,勞動部應積極針對各業別訂立不同範本供參考。

(四)    增訂「各業別勞動契約書」:我國勞工及事業單位多為中小企業,應有中央先行訂立各勞動契約範本供勞資雙方參考運用。

(五)    各業別社會對話、勞資協商輔導:中央主管訂立範本,參考指引等行政命令由立法院備查後,再從中央推廣地方縣市政府層級。

(六)    建立勞動法令評核制度:鼓勵合法事業單受評合格後,2年免受勞動檢查(檢舉案件例外)並可優先申請產業轉型相關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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