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杰/中華民國全國總工會理事長」2019.07.08蘋果日報(紙本精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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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長榮空服員罷工,勞資雙方實力高度不對等,難以讓協商有效進行,例如在媒體話語權、預先沙盤推演反制高額求償、5月8日預告取消員工部分福利,讓公司內部各員工對空服員分化,以及似有似無的放任罷工期延長,等待罷工在社會輿論間疲弱,輔以恩給式的喊話,同時對外宣稱招募新員工等,讓長期參與工會事務的人,對資方態度感到憂心。
桃園空服員職業工會(以下簡稱「桃職工」)帶領長榮逾2300名女性空服員,在各種客觀條件皆處劣勢的狀態下,仍舊維持工會為保障會員的訴求及初衷,或許結果不甚完美,依然提醒了我國勞資關係不對等的幾點事項。
■預告期削弱罷工力
一、高工時、過勞及低薪:一般人認為空服員高薪,不應再利用旅客權益綁架自己的薪資,甚至想介入公司管理;然事實上,台灣的高工時、過勞及低薪,反應的問題是,勞工的付出永遠跟不上持續提升的物價及房價等生活成本,甚至賠了自身的健康及家庭(高工時及日夜輪替的服勤),而大家可能沒注意到,空服員也針對連續服勤12小時的改善及勞資會議對等提出協商訴求。
空服員所爭取的工時及管理改善問題(長期只有女性服勤及高度服從的管理),只因她們薪資高於業界水準,就必須放棄其他事情了嗎(勞動條件、工作與生活的平衡)?在此,誠懇呼籲所有消費者,我們不會因批評空服員罷工而改善自己低薪、高工時狀態,需要做的,除了關注股東獲利與消費者權益外,也應督促企業家友善對待員工及管理營運。
二、無預警罷工與無預警歇業:即使桃職工在今年6月初一再預告發動罷工,但在現行法令為保障勞工唯一有效爭取權益,運用罷工權的前提,並沒有特別規範預告期,這或許有討論及改善的空間。同樣的,短短2個月新聞報導的除了罷工外,還有大量解僱潮再起,請問各企業主大量解僱旗下員工,是否有遵守《勞動基準法》或《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的預告規定呢?
三、誠信協商義務與罷工預告期:本次罷工,凸顯資方優勢協商資源,罷工期間雇主無給付薪資義務,罷工結束後也繼續管理員工;而罷工預告期只是把勞工團結後唯一手段削弱到沒影響力。對等的協商文化應要求雙方在罷工投票結束後的一定期間,負有完成誠信協商的義務。按照目前法令,僅《團體協約法》明文雙方誠信協商,而在《勞資爭議處理法》卻沒提到如何解決協商僵局。所以,如何在《勞資爭議處理法》就罷工行為的前後期間增加勞資雙方「誠信協商義務」規定,才更有助於建立對等協商文化。
四、工會協商代表的產生與外部工會行使罷工權的適法性:長榮公司在簽署團體協約後,對政府喊話要解決外部工會及罷工預告問題;事實上,按照《團體協約法》第6條,桃職工在協商代表的合法性是沒有疑問的。但是相對的,在行使爭議行為,工會的主體應如何認定?也是本次長榮航空公司主張「違法罷工」的原因之一。
《勞資爭議處理法》也應依照同一法理明文認可職業工會、產業工會及工會聯合組織,都是可運用罷工行為的工會主體,畢竟可以成為具有協商資格的工會,自然也應是合法行使爭議行為的工會。如果同一單位的受僱者超過1/2願意簽署委託書予工會代表協商時,當然應該尊重個別勞工意願,不須區分內外部工會。我國各工商業雇主團體,也同樣代表各行各業的雇主會員與政府、民間協商各經濟法令制度,那麼大家有詢問各工商團體是否有超過同一業別的1/2會員授權嗎?
■實現勞資對等協商
台灣勞動市場,基層勞工幾乎沒有議價能力,本次長榮空服員用盡各種協商及罷工手段,與雇主的力量仍不相當,那麼政府及本法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交通部與勞動部,自然應依法適時介入,突破僵局,讓這次的罷工落幕,那麼接下來也希望執政者能盡速實現勞資之間的對等協商,而不是下個立法院會期,再次大刀動斧的切割或限縮各類型工會的合法罷工權及協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