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鼓勵參與本會核心訓練類別課程之學員主動參加相關國家考試、技能檢定及證照並通過測驗或取得高分,以有效評估學習成果,特依據本會第七屆第三次教育訓練委員會決議事項及中華民國全國總工會教育訓練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四條訂定『中華民國全國總工會教育訓練課程學員獎勵辦法』。
- 按前揭辦法授權本會教育訓練工作小組辦理公告、申請及審核等相關事宜,並經第五次教育訓練委員會審查通過,爰公告相關獎勵說明事項如下:
- 參與本會課程並符合本會「中華民國全國總工會教育訓練課程學員獎勵辦法」之學員均可提出申請,申請資格以自104年度曾參與本會教育訓練課程之結訓學員為主。
- 本次公告受理期間:107年7月1日至7月31日止。
- 獎勵金申請測驗適用期間:106年7月1日至108年6月30日止
- 申請獎勵金之學員,應於本會公告之規定截止時間前繳交相關申請文件(含成績單及申請表),逾期者不接受辦理;申請表務必請註明親至本會領取或匯款方式發放。
- 繳交文件之方式,申請學員得以掃描檔電子郵件提供本會或紙本郵寄為之。
- 符合獎勵申請之學員,本會將以電子信件通知為主,並請學員於領取獎勵金時,應出示身分證正本及成績單正本(或與正本相符之影本、電子掃描檔)使得領取獎勵金,如以匯款等方式發放者將扣除手續費後發放之。
本次公告並檢附申請表及填寫例稿供參訓學員一併參閱,歡迎各位符合資格之學員盡速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