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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7萬課程104下半年度「職業災害保護與勞工保險解析班」

課程日期 2015/08/24(星期一)~2015/10/07(星期三)
課程時間 每週一、三、晚上18:30~21:30
時數 36小時
課程介紹 本會擬藉開設解析實務案例性質的「職業災害保護與勞工保險解析班」,提昇勞工、工會團體、本會所屬會員工會及其基層工會等相關人員,於職業災害及勞工保險等法令,有關預防、保護、爭議處理及請領實務之專業知識;並於職場工作時能運用課程授與之知識,更進一步的有效運用現行法令維護其權益。

師資介紹:
王安祥系主任(中正大學)/吳泰全工業安全技師(綠點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鍾麗華資深高級管理師(寶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王冠斌總經理(諭律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侯永輝工礦衛生技師(兆鼎檢驗科技有限公司) /林定樺執行處經理(錠嵂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蔡宏偉經理(聯安工業安全聯合技師事務所) /童泰盛經理(成功大學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
課程進度內容 日期 時間 時數
職業安全衛生法概論 104年8月24日
星期一
18:30~21:30 3
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規範與遵循 104年8月26日
星期三
18:30~21:30 3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概論 104年8月31日
星期一
18:30~21:30 3
職業安全衛生實務管理與職災預防 104年9月2日
星期三
18:30~21:30 3
歷年職業災害案例分析與改善 104年9月7日
星期一
18:30~21:30 3
從職業災害案例談安全管理之因應與處理 104年9月9日
星期三
18:30~21:30 3
職業災害與勞保公傷病假之爭議問題處理 104年9月14日
星期一
18:30~21:30 3
職災補(賠)償、勞保與職災請領給付實務 104年9月16日
星期三
18:30~21:30 3
不同職業災害型態對企業管理之損失 104年9月21日
星期一
18:30~21:30 3
勞(健)保等投保作業疏失對勞工及企業之影響 104年9月23日
星期三
18:30~21:30 3
如何建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 104年10月5日
星期一
18:30~21:30 3
職業災害預防制度與保護 104年10月7日
星期三
18:30~21:30 3
上課位置 台中市中區平等街1號3樓
費用 自費全額5250元、符合補助對象者:1.自付20%1050元、2.政府全額補助
課程網址 http://163.29.199.214/timsonline/index3.aspx?OCID=82220
報名方式
台灣就業通-三年七萬課程
http://163.29.199.214/timsonline/index.aspx
課程代號:82220
報名起訖日 2015-07-24~2015-08-21
簡章下載 下載
開課人數 25
注意事項 報名時間:2015/07/24 12:00 ~ 2015/08/21 18:00
http://163.29.199.214/timsonline/index3.aspx?OCID=82220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產業人才投資方案網站公告之上課日期及授課時間僅供參考,實際上課時間請洽本會確認。」
※【注意事項】第一堂課請繳交:身份證正反面影本2份、存摺封面影本1份(退費用)
繳費資訊 一、報名時應先繳全額訓練費用5250元。
符合補助對象者:
(一)政府補助80%:4200元,自付20%:1050元。
(二)政府全額補助100%:5250元。
二、全額補助者: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原住民、身心障礙者、中高齡者、獨力負擔家計者、更生受保護者、其他依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中低收入戶、六十五歲(含)以上者、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之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因犯罪行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等在職勞工為全額補助對象,報名時須備齊相關資料。
三、參訓學員須取得習結訓證書,且缺席時數未超過訓練總時數四分之ㄧ,並填寫參訓學員意見調查表經行政程序核可後,方得申請及取得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本計畫之補助。
四、參加職前訓練期間,接受政府訓練經費補助者(勞保投保證號前2碼數字為09訓字保之參訓學員),及參訓學員僅投保裁減續保(勞保投保證號前3碼為075或175)及職災續保(勞保投保證號前3碼為076)之參訓學員,不予補助訓練費用。
備註 資格條件:
凡有興趣從事勞工事務、人力資源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者且有良好學習態度,補助對象為年滿十五歲以上,具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農民保險身分之在職勞工,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具本國籍。
2.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
3.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之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及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
4.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前項年齡及補助資格以開訓日為基準日。
發布日期 2015-07-31 1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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